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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    公证指南    申办指南    保全证据公证
创建时间:2022-01-11 11:49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公证处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和诉讼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息讼解纷,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保全的对象主要包括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保全行为等。保全证据公证一般通过照相、摄像、保存实物、文字记录、取得购物发票或其他单据、磁盘存储等手段进行。公民、法人需要保全证据的,可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申办。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2、与所需保全证据有关的材料,如合同、陈述、侵权行为的书面说明材料、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3、需保全的证据可能灭失及该证据和申请人在法律权益上有关联的证明材料;

4、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 
     2、申请保全的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再取得的可能; 
     3、必须是为了防止或解决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纠纷; 
     4、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身份证明